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一旦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個人的信譽將受影響
很多行為將受限制
且面臨法律的處罰
......
盡管如此
還是有一些被執行人心存僥幸
用盡“渾身解數”
逃避規避執行
殊不知
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了犯罪
?。?!
郭某長期從事煤炭生意,在一起買賣合同中與陳某產生糾紛,因協商無果,陳某將其訴至寧武法院。法院判決郭某一次性向陳某支付購煤款46萬余元及利息,判決書生效后,郭某銷聲匿跡拒不履行,陳某向寧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執行干警立即向被執行人郭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立即采取網上財產查控、凍結被執行人賬戶等強制執行措施。
經過線上查控,執行干警發現郭某賬戶內沒有足額可供執行的款項,且郭某身在異地,查人找物更加費勁。盡管執行干警多次嘗試與郭某聯系并親赴河北查詢其不動產、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情況等,卻仍未找到郭某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于是依法對郭某采取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執行過程中,由于郭某頻繁更換電話號及微信號,導致執行干警無法與其聯系,在通過郭某單位協助查找并向其送達了執行手續后,郭某還是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經多次罰款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給付義務。鑒于此,寧武法院將被執行人郭某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等有關材料移送至寧武縣公安局,公安機關對郭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立案偵查。
經查,郭某為逃避履行,一直使用由其妻子和母親身份信息注冊的手機號、微信號和銀行卡賬號,與此同時,郭某的煤炭生意也未曾間斷,賬戶中往來財產金額巨大,但并未歸還申請執行人陳某。
寧武縣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寧武縣檢察院移送起訴,郭某被寧武縣檢察院取保候審,鑒于郭某到案后償還了全部欠款及利息,陳某也為其出具了諒解書,寧武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郭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至此,該案執結完畢。
何為拒執罪?
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哪些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小編提醒
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每一名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僅侵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還危害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同時,切勿抱有僥幸心理,無論履行能力大小,都要及時向法院說明情況,主動配合執行工作,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