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徐奇琦 孫榕曼)投保人為父親連續投保三年,第四年父親因事故受傷,申請理賠后卻被保險公司告知續保未成功,并稱此前公司已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該產品停售公告,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嗎?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賠付相應部分的損失。
2021年2月28日,王某娟為其父王某明向某甲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意外住院津貼醫療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保單自動續保,并按照投保時填寫的繳費信息自動劃賬繳費,繳費成功后保險期限自動延續。上述保險到期均續保,2023年2月28日上述保險再次續保,保險生效日為2023年3月1日,保險期間為一年。2024年2月,臨近保險期間屆滿,王某娟照舊向指定賬戶中匯入足額款項供保費劃轉。
2024年5月11日,王某明因騎行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花費醫療費3.6萬余元,按照保單可賠付金額為9453.3元。后王某娟向某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某甲保險公司拒賠,并告知王某娟,某乙保險公司整體受讓某甲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原某甲保險公眾號已遷移至某乙保險公司,且已為客戶自動關注某乙保險公眾號。2023年12月28日,某乙保險公眾號發布了關于停止銷售部分保險產品計劃的公告。計劃中包含王某娟投保的保險產品,該保險產品自2023年12月31日起即停售,在2023年12月31日前成功投保的,將繼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保障服務,直至本保單年度結束,期滿后不再接受投保申請。王某娟投保的保單于2024年2月28日期滿已失效,且保險產品已停售無法續保。被投保人王某明在期外發生意外事故,某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王某娟遂查看指定賬戶,發現保險公司未劃扣保費,保單未續保成功。王某娟、王某明認為,自2021年至2023年便通過雙方指定賬戶自動劃賬繳費連續投保,某甲保險公司遷移微信公眾號并發布公告通知產品停售,對一般人而言,難以在公眾號眾多消息中注意到該信息,若知曉停售,其本可選擇其他保險產品。王某娟、王某明遂將某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保單賠付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就本案所涉保險,雙方明確約定到期自動續保并自動劃扣繳納保費。王某娟自2021至2023年度均順利續保,已形成對保險產品續保方式的合理預期,其于2024年按照以往方式在雙方指定賬戶中匯入足額款項,應視為已申請續保,某甲保險公司未劃扣保險費。雖然遷移后的公眾號發布了公告通知停售,但某甲保險公司未能明確有效告知王某娟,致使王某娟未能順利續保,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二原告合理信賴利益,應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同時,考慮到原告亦存在未及時查看保費續繳情況等因素,綜合全案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709.32元。
該案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連續投保保險合同中,基于合同約定自動續保并于雙方指定賬戶中劃扣繳納保費,已形成較為穩定的交易習慣,投保人對于續保已產生合理信賴。基于連續投保保險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合理有效的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尤其是對于連續投保保險合同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如產品停售等,更應采取明確、有效方式進行點對點通知。若因保險公司單方變更、解除保險合同,未能明確、有效、合理通知投保人,致使續保失敗,應認定為系保險公司原因導致投保人信賴利益損失,保險公司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