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8件2025年中國反家暴典型案例,彰顯人民法院堅決保障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決心,以及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鮮明態度。
典型案例明確,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或犯罪行為,無論家內家外,施暴就是違法,不因為加上“家庭”兩字,就摒除在法律約束之外。同時,不僅毆打等身體暴力屬于家庭暴力,“牟某虐待案”中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魯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的自殘威脅,均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這批案例還強調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綜合判斷認定證據,必要時可允許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供幫助?!叭文硰娂椤⑩C兒童案”中,以受害人陳述為中心構建證據鏈條,在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陳述中具有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予以認定;“許某某故意殺人案”糾正了“為何不早報案”的苛責性追問,體現了司法對家暴受害人處境的人文關懷和專業判斷。
此外,案例聚焦被侵害家庭成員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司法保護,切實踐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凹o某訴蘇某撫養糾紛案”中,司法機關考慮家庭暴力行為易使未成年子女對家庭暴力形成錯誤認知,并可能誘發心理創傷或心理模仿,支持變更撫養權,阻斷暴力的代際傳遞;“許某訴鄭某離婚案”中,肯定家務勞動價值,彌補受暴婦女因長期承擔家庭義務而犧牲的職業發展機會,給予受暴家庭婦女雙重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1:牟某虐待案——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應以虐待罪論處。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牟某與陳某(化名,女)確立戀愛關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學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陳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陳某先后到廣東及山東與對方家長見面。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糾結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陳某性經歷細節,與陳某發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陳某,并表達過讓陳某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同年6月13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割腕自殘。同年8月30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吞食藥物,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發了病危通知書。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陳某在牟某家中再次與牟某發生爭吵,并遭到牟某的辱罵。當日15時17分許,陳某獨自外出,后入住某賓館,并于17時40分許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現后送至醫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陳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某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惡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對牟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典型意義】
1.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家庭成員”。本案中,牟某與陳某之間已經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二人的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2.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牟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程度。
案例2:張某強奸案——被害人在發生性關系時無明顯反抗行為的,應充分考慮家暴情境,準確認定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必要時可聽取專業人員意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吳小某(化名,女,時年17歲)來到某市與其母親、繼父張某等人共同生活,吳小某從母親口中得知并親眼目睹張某對母親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2022年10月5日晚,吳小某的母親因與張某發生爭吵而離家不敢回,其間張某告訴吳小某自己曾因故意殺人被判刑。22時許,兩人發生性關系,其間張某用手機錄制視頻。之后,吳小某發微信向母親求救,其母報警。張某逃跑未果,在出租房內被公安人員抓獲。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某以精神控制等手段使吳小某不敢反抗,與吳小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1.審查判斷家庭成員代際間性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因素的影響。
2.當案情所涉知識較為專業,應允許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供跨學科知識。為準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從生理和性心理等專業角度對案涉手機視頻內容進行解讀。
案例3:許某某故意殺人案——應結合家暴特征,對施暴人行為準確定性并理解受暴人延遲控告的合理性
【基本案情】
許某某與劉某甲(化名,女)系同居男女朋友關系。2023年5月9日中午,兩人因感情糾紛在劉某甲經營的養生館發生爭執。其間,許某某揚言要殺死劉某甲,并拿水果刀朝劉某甲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劉某甲受輕傷一級,后又欲捅刺自己,在場的劉某甲妹妹劉某乙見狀,立即抱住許某某并奪下許某某手中水果刀。后劉某甲被送醫治療,事后雙方分手。同年8月,許某某再次來到劉某甲經營的養生館,見一男子在店內,便揚言要讓劉某甲不好過,劉某甲心生恐懼故而就此前被許某某捅刺一事報警。案發后,許某某支付劉某甲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取得劉某甲的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許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義】
1.結合家庭暴力的特征和規律,準確判斷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犯罪行為是否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本案中,許某某曾多次向劉某甲發送生命威脅短信,案發時其認為將完全失去對劉某甲的控制,產生殺死劉某甲的動機,捅刺劉某甲要害部位,從而達到永遠控制劉某甲的目的,符合家庭暴力的控制性特征。另外,許某某在行兇后當眾自殺,亦反映其有與劉某甲同歸于盡的想法,進一步印證其行兇具有殺人故意,而非傷害故意。
2.受暴人延遲控告施暴人施暴行為的,不影響受暴人陳述的可信度。
案例4:任某強奸、猥褻兒童案——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具有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并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
【基本案情】
任某自2021年左右起與王小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的母親王某同居生活。2024年5月,王小某向其舅母講述其被任某猥褻、強奸,王小某的舅舅及舅母報案。
2024年5月19日,王小某先后兩次接受偵查機關詢問,陳述了遭受性侵害的具體過程及細節。2024年7月2日,王小某的母親王某與王小某談話后,王小某接受偵查機關第三次詢問,否認被任某性侵害,稱自己之前在撒謊,原因是想讓任某和其母分開。任某始終否認猥褻及強奸王小某。王小某舅舅、舅母、姥姥等證人證言證明,王小某曾講述其被任某猥褻與強奸;任某與王小某手機及雙方聊天記錄有明顯不正常的內容及隱私照片。
經查,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兩次陳述的原因系王某出于繼續維系重組家庭的目的,對王小某進行不當干預所致。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任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義】
1.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具有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
2.應注意審查被害人陳述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任某與王小某的聊天記錄中存在明顯超越正常父女關系的內容及隱私照片,以及王小某舅舅、舅母的證言,均能夠與王小某陳述的強奸、猥褻情節相互印證。本案雖以被害人陳述為中心認定事實,但并非孤證定案,而是以被害人陳述這一核心證據為脈絡,系統審查在案證據。
案例5:魯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一站式聯動閉環干預機制助力反家暴社會共治
【基本案情】
魯某(女)與鄧某(男)系夫妻關系,于2008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鄧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雙方發生爭執后,鄧某遂從廚房拿菜刀以自殘相威脅,魯某在阻止鄧某自殘過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傷。魯某遂報警求助,轄區派出所協助魯某線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上傳證據。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通過“數字重慶”平臺審查后認為魯某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鐘內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鄧某對魯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在線送達雙方當事人。
【裁判結果及做法】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鄧某雖未直接對魯某實施毆打、殘害等身體暴力行為,但其拿刀自殘行為使魯某產生緊張恐懼情緒,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鄧某并告知鄧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和行為后果,向鄧某所屬派出所、社區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對鄧某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根據聯動工作機制,派出所對鄧某進行常態化監控;社區創建案情備忘錄,對鄧某進行了談話、勸誡,督促鄧某遵守保護令;婦聯對魯某和鄧某開展案件回訪及心理疏導。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當地教委發出協助函,教委通知鄧小某所在學校重點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態及學習進度。嗣后,法院按照常態風險評估機制,聯合公安、婦聯、基層組織及教育部門對該案進行綜合研判。經研判,認定魯某仍有遭受家暴的隱患,基層組織遂加強對鄧某的定期走訪。后走訪中發現鄧某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仍有暴力行為,法院依法對其處以500元罰款并予以訓誡;并依魯某申請,由民政局向魯某及其兒子提供庇護場所。鄧某經法院訓誡后表示接受處罰,同意與魯某調解離婚。
【典型意義】
1.自殘威脅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2.一站式聯動閉環干預機制助力反家暴社會共治。
3.一站式聯動閉環干預機制通過各部門聯動發力,有效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護身符”與“隔離墻”作用,實現反家庭暴力社會共治,符合國際公約要求。
案例6:李某訴龐某撫養糾紛案——直接撫養人的暴力管教,應認定為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李某(女)與龐某(男)原系夫妻,離婚后女兒龐小某(2013年生)隨龐某共同生活。龐某對女兒常有責罵甚至體罰。2024年12月,李某以龐某長期對女兒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心理抑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龐小某的撫養關系。龐某則辯稱其對女兒的打罵均是正常管教而非家暴,女兒抑郁與己無關。審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家事調查員和心理咨詢師對龐小某開展社會觀護、心理治療。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龐某的撫養方式明顯不當,嚴重損害了被監護人龐小某的身心健康,符合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故依法判決龐小某隨母親李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義】
1.暴力管教應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2.撫養人在撫養未成年子女期間實施家庭暴力,應作為確定撫養關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性評價。
3.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一般性建議要求,決定監護權和探視權時應考慮受害人和兒童的權利和安全。本案符合國際公約要求。
案例7:許某訴鄭某離婚案——判決支持家務勞動補償金及離婚損害賠償金,保障受暴全職家庭婦女財產權益
【基本案情】
許某(女)與鄭某(男)于1993年9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四名子女(起訴時均已成年)。為了照顧家庭、養育子女,許某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職家庭婦女?;楹筻嵞扯啻螌υS某實施辱罵毆打。2019年9月,鄭某再次毆打許某,將許某從四樓家中拖拽至三樓,后小區保安到場制止并報警。經醫院診斷,許某頭部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2022年5月,許某起訴鄭某離婚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要求鄭某支付家務勞動補償金、離婚損害賠償金。鄭某不同意離婚,也不承認實施家庭暴力。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在案的診斷證明、傷情照片、公安機關對保安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足以證明鄭某對許某實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實,應當準予離婚;支持許某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由許某分得現居住的較大房屋、2間商鋪以及折價款172萬元,鄭某分得面積較小的房屋、5間商鋪及負擔未償還的銀行貸款;鄭某支付許某家務勞動補償金10萬元、離婚損害賠償金5萬元。
【典型意義】
1.妥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保護受暴婦女離婚后免受騷擾。
2.肯定家務勞動價值,判決支持家務勞動補償金及離婚損害賠償金,給予受暴家庭婦女雙重保障。
案例8:紀某訴蘇某撫養糾紛案——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紀某(男)與蘇某(女)于2022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女紀小某。紀某曾因爭執持刀威脅并實施擊打蘇某頭部等暴力行為,導致蘇某頭部外傷、軟組織挫傷。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紀某還多次使用語言威脅蘇某。2023年4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男方自行撫養至4歲,此后再行協商撫養事宜。蘇某于同年6月將紀小某交由紀某撫養。半年后,蘇某探望時發現紀某及代為照顧的親屬撫養能力不足,紀某無法陪伴照顧,遂將紀小某帶走撫養。2024年8月,經紀某申請,法院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蘇某侵害紀某對紀小某的監護權。蘇某對紀某探望女兒予以配合,同時起訴請求判令女兒由其撫養,稱因遭受家暴,為盡快離婚不得已將女兒交由紀某撫養,并提供微信記錄、錄音、判決書等證據,證明同居期間及婚內紀某多次家暴,現紀某工作不穩定且負債較多、無固定住所等事實,法院調取了公安機關卷宗材料、診斷證明及婦聯工作記錄等,證實紀某曾實施家暴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紀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對蘇某使用威脅性語言,在蘇某懷孕、哺乳期均曾實施過家暴,存在不利撫養子女情形。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性別、與雙方情感依賴程度及生活狀況,特別是紀某家暴過錯因素對子女的不利影響,法院判決將紀小某變更為由蘇某撫養。
【典型意義】
1.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2.審判實踐中,法院簽發此類人格權侵害禁令主要是為了及時制止不法行為并讓未成年子女恢復原來正常生活狀態,但不應據此而籠統判斷撫養的不利因素。
3.保護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是世界共識。本案裁判變更撫養關系,切實保護兒童身心健康,進一步體現預防家庭暴力代際傳遞的司法理念。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