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鄉鎮企業條例》廢止 |
| 2016年06月14日 10時42分 忻州在線·忻州日報 |
|
本報訊(山西日報記者 劉宇)5 月31日下午,剛剛閉幕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制定實施了近20 年的《山西省鄉鎮企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于1997 年12 月4 日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實施。去年1 月,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王繼偉等10 名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廢止條例的議案。根據《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和議案辦理的規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深入調查研究,邀請各方人士反復論證。大家認為,《條例》自實施以來,在推動鄉鎮企業發展、保護鄉鎮企業合法權益、規范鄉鎮企業行為、繁榮農村經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宏觀經濟政策的完善,國家又相繼實施了《個人獨資企業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修訂了《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我省也相應制定實施了促進和規范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的法規。同時,《條例》的執法主體也已經不存在,原鄉鎮企業局經過機構改革已經撤銷,新組建了省中小企業局,其主要職責轉變為對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服務。現實當中,已形成了新的企業劃分形式和標準,鄉鎮企業通過改制、兼并、重組等形式已轉變為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實體。《山西省鄉鎮企業條例》的立法宗旨、執法主體、內容規定均失去了導向引領作用,已經不能適應我省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 (責任編輯:李冬梅) |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