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確實需要調整城市藍線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調整后的城市藍線隨調整后的城市規劃一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 在藍線范圍內從事相關建設活動,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符合藍線保護和控制指標要求;
(二)應當按照藍線管理規定和相應程序報相關部門審批;
(三)應當符合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并應保持河道或水系的完整性,盡量維持河網原生態格局;
(四)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城市規劃。
第十條 在城市藍線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行為;
(二)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污染城市水體的行為;
(三)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體的行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
(五)對城市水體造成污染的耕種和養殖等行為;
(六)其他對城市藍線構成破壞性影響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城市藍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依法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藍線內的用地或水域的,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后,應當限期恢復。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藍線的控制與管理,定期對城市藍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管理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藍線范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城市藍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和批準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忻州市規劃勘測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