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切實維護全市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調動群眾發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的積極性,根據《山西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關于印發山西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晉處非發〔2016〕5號)和《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忻州市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忻政辦發〔2016〕2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求,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訪、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對忻州市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等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給予獎勵的行為。
受理單位:忻州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辦公室(下稱“市處非辦”)
單位地址:忻州市忻府區長征西街3號(建設銀行忻州廣場支行三樓)
郵政編碼:034000
電話:0350—3902855
傳真:0350—3079906
電子郵箱:xzszfcfb@163.com
第四條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五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受理、獎勵非法集資舉報的部門,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投訴舉報電話、獎勵聯系電話或其他接受舉報和實施獎勵的方式等。
市處非辦負責全市群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獎勵工作的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相關佐證材料;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參與非法集資案件并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及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舉報獎勵部門裁決。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舉報獎勵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同級舉報獎勵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五)舉報獎勵的主體:舉報案件涉及兩個(含兩個)以上縣(市、區)的,由市級獎勵;舉報案件涉及一個縣(市、區)范圍內的,由涉及縣(市、區)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八條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人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舉報人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舉報人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九條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參考標準如下:
一級舉報獎勵: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按涉案金額的0.5‰給予獎勵;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額的0.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獎勵。
二級舉報獎勵: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按涉案金額的0.3‰給予獎勵;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額的0.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獎勵。
三級舉報獎勵:視情況給予100—1000元獎勵。
第十條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對在全國或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可由舉報獎勵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視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四章 處理機制
第十一條市處非辦接到舉報后,會同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相關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核實是否涉及非法集資、是否屬最新真實線索、涉及具體區域及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經核實,舉報案件涉及單一縣(市、區)的,由市處非辦將相關舉報信息移交該縣(市、區)處非辦處置;
涉及兩個(含兩個)以上縣(市、區)且主(監)管部門明確的,由市處非辦將相關舉報信息移交相應市級主(監)管部門處置;
涉及兩個(含兩個)以上縣(市、區)且主(監)管部門不明確的,由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組織相關部門利用現有市場監管手段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部門應在司法判決或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細則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或申請復議。
第十四條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獎勵部門提出申請舉報獎勵或對獎勵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或復議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舉報人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證件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章 獎勵資金
第十七條市級財政根據實際,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舉報獎勵資金。各縣(市、區)要根據實際,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舉報獎勵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發放憑證等。
第十九條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情況,違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五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并報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7日印發
(責任編輯:籍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