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忻州市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
| 2017年03月17日 10時57分 忻州在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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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7年第157號)、商務部《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4號)、《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忻州市區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忻政辦發〔2014〕1號)和《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忻州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忻政辦發〔2014〕134號)等法規和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等單位(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忻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市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住建局是市區餐廚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忻府區住建局、忻州開發區建設環保局在市住建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做好各自責任區內餐廚垃圾的行政管理工作。市環衛處和忻府區環衛管理中心、忻州開發區綜合監察大隊是市區餐廚垃圾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本責任區內餐廚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市環衛處要對市區范圍內的所有餐廚垃圾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 第五條市區內的鄉(鎮)、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市環衛部門責任區以外)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所屬居委會、村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市、區環衛部門責任區以外)的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具體工作。 市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工商、發改、公安、財政、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按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要求設計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設計,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七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垃圾處置費。餐廚垃圾處置費由市區餐廚垃圾管理部門依法按規定標準收取。 第八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創建、處置單位的選擇,由餐廚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或委托方式擇優選定,并簽訂經營協議;約定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對餐廚垃圾實行密閉存放。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將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分類收集。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所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經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并與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議,建立收運臺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運輸前應向管理責任區內餐廚垃圾管理部門進行清運登記。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議;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收運餐廚垃圾; (三)收運餐廚垃圾的容器和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整潔,標識標志清晰。 (四)將所收運的餐廚垃圾交由經許可的處置單位集中處置。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二)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規定的標準配置餐廚垃圾處理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四)按要求配齊合格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五)對每日收運、進廠處理的餐廚垃圾計量統計,建立處理臺賬,每季向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六)保證餐廚垃圾處理廠區內外環境整潔。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嚴禁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及裸露存放; (二)嚴禁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污水排水管道或者隨意傾倒、拋灑、丟棄; (三)嚴禁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四)嚴禁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處置; (五)嚴禁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經營性使用或者銷售。 (六)嚴禁將未經過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牲畜。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主管部門依法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主管部門應會同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聯系工作機制,通報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定期組織聯合檢查,及時查處餐廚垃圾處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對經營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行為,由餐廚垃圾行政管理部門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行為,由市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行為,由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餐廚垃圾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籍俊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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