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行動計劃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氣質量的通知》、省大氣辦《關于做好山西省禁煤區劃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忻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忻州市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有關要求,區政府決定從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開展忻州城區燃煤污染綜合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劃定忻州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具體范圍:東起北同蒲鐵路線,西至牧馬路,南起南環路,北至旭來街。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劃定禁煤區、重點禁燃區和一般禁燃區。
1.禁煤區范圍為:頓村片區、開發區片區、忻州火車站片區三個片區,具體范圍:
頓村片區:東至七一北路,西至牧馬路,南至龍翔街,北至旭來街;
開發區片區:東至北同蒲鐵路線,西至七一北路(梨花街至九原街段)、慕山路(九原街至雁門大道段),南至雁門大道,北至梨花街;
忻州火車站片區:東至北同蒲鐵路線,西至新建南路,南至健康東街,北至和平街。
2.重點禁燃區范圍為:東至北同蒲鐵路線(雁門大道至和平街段)、新建路(和平街至健康路段),西至建設路,南至健康街,北至雁門大道。
3.一般禁燃區為禁煤區、重點禁燃區以外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三、禁煤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工商經營戶和居民個戶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
重點禁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工商經營戶和居民個戶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現在已經使用環保部等八部委推廣的環保節能煤粉鍋爐的單位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再新建。
一般禁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工商經營戶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現在已經使用環保部等八部委推廣的環保節能煤粉鍋爐的單位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再新建。禁止居民個戶燃用硫分超過0.5%、灰分超過10%的不合格煤炭燃料及其制品,提倡鼓勵使用清潔燃料。
對違反規定的,環保、質監、工商、公安、經信等部門依法沒收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和爐具,并進行處罰。在燃煤污染綜合整治期間,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四、禁止在忻州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設立各類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儲售點,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鄉鎮、辦事處牽頭,工商、質監、住建、經信、公安等部門協助依法處理。
忻府區人民政府在忻州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確定2-3個合格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儲售點,提供給經區人民政府通過招標采購等形式確定的合格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經銷企業管理使用。經銷企業要嚴格按照環保要求管理使用,嚴禁銷售硫分超過0.5%、灰分超過10%的不合格煤炭燃料及其制品,違反規定的,經信、工商、質監、住建、公安等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
五、禁止運輸煤炭車輛違規進入忻州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違反規定的,公安、交警、交通、經信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六、禁止任何煤炭生產企業直接向忻州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銷售煤炭燃料及其制品,違反規定的,由經信、住建、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所有單位、工商經營戶和居民個戶要自覺對原有存煤及其制品進行清理,10月底前,實現禁煤區煤炭燃料及其制品“清零”,禁燃區按區域要求使用符合規定的燃料。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貯存、運輸、銷售、使用煤炭燃料及其制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勸阻和舉報。
附件:忻州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示意圖、忻州城區禁煤區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