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忻州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辦發〔2018〕108號)要求,我市已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非道路移動機械系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械,主要為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園林機械、船舶運輸等機械,包括但不限于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挖掘機、打樁機、瀝青攤鋪機、拖拉機、發電機、聯合收割機、非公路卡車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為國一及以下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范圍及施行時間108國道以西(不含108國道),208國道至原108國道(不含208國道)以東,旭來街以南,城晏線起點以北。
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國一及以下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在上述區域內使用。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將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