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加快全省旅游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19〕1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20〕1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山西省市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嚴重違法失信的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列入山西省或者市級旅游市場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信用修復等措施的統稱。
旅游市場主體包括旅行社、景區、旅游住宿等從事旅游經營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提供在線旅游服務或者產品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導游等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全省范圍內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指導各市旅游市場黑名單工作,向社會公布省級旅游市場黑名單,就擬列入全國旅游市場黑名單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申請;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本轄區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向社會公布本轄區旅游市場黑名單,負責將本級旅游市場黑名單上報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及“誰負責、誰列入,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列入本轄區旅游市場黑名單: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二)在旅游經營活動中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處罰的;
(四)旅游市場主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游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 連續12個月內兩次被列入旅游市場重點關注名單的(重點關注名單管理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將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
第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機制、人民法院網站等多種渠道獲取有關信息。
第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向嚴重違法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時,應當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單的風險。
第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旅游市場黑名單認定可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召開旅游市場黑名單認定工作專題會議,就建議名單中當事人失信情形、列入依據、法律風險、輿情應對等相關情況進行研究,形成專題會議紀要和初步名單。
(二)組織法律專家、行業專家、行業協會代表等組成法律風險評估專家組,對擬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信息法律風險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三)履行告知程序(以郵寄送達形式為主,樣式見附件3)。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不再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四)異議處理和答復。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在被告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列入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列入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當事人無異議或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的,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送審名單。
(五)起草請示件,報請本級文化和旅游部門領導審定、上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備案后,形成本級旅游市場黑名單。
第八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認為部分違法失信行為需列入全省旅游市場黑名單實施更大范圍懲戒的,要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擬列入全省旅游市場黑名單信息審核表》(附件1、2)。省文化和旅游廳將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進行認定,決定是否列入省級旅游市場黑名單以及是否報文化和旅游部申請列入全國旅游市場黑名單。
省文化和旅游廳可直接將部分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列入省級旅游市場黑名單,在本省轄區內實施懲戒。
第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通過其門戶網站、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信用山西”網站等渠道發布本轄區旅游市場黑名單。對涉及企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發布前要與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相關信息告知“紅名單”列入部門。
第十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的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在相應范圍內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黑名單期間,依法限制其擔任旅游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限制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變更名稱;
(三)對其新申請的旅游行政審批項目從嚴審查;
(四)對其參與評比表彰、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五)以文件形式向各相關部門推送旅游市場黑名單信息發起聯合懲戒,并接受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信息反饋。
第十一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列入的旅游市場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因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列入黑名單的,黑名單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5年,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出旅游市場黑名單。
因本細則第四條第二款情形被列入黑名單的,在人民法院將其失信信息刪除后10個工作日內由列入機關移出旅游市場黑名單(同時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本細則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單的,黑名單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含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出旅游市場黑名單。
第十二條 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息移出旅游市場黑名單。
第十三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按照如下程序履行移出程序:
(一)起草移出旅游市場黑名單的請示件,報請本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領導審定、向上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后于20個工作日內移出并履行告知程序;
(二)以文件形式告知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黑名單移出信息,停止實施聯合懲戒;
(三)從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中移出相關信息,在職能范圍內停止實施懲戒。
省文化和旅游廳有權撤銷市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黑名單移出決定。
第十四條 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的會員進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旅游市場黑名單的主體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旅游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舉報。
鼓勵行業協會參與信用風險提示和信用修復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在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未盡事宜依照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