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作物種植制度是研究古代農業發展水平和演變趨勢的關鍵,包括作物結構、熟制和種植方式。近年來,隨著浮選法的推廣,植物考古遺存的發現成倍增長,較大地拓展了對早期農業發展中作物結構和時空分布的認識,為學界探索當時的農作物種植制度提供了可能。
中國古代早期的農作物種植結構,尤其在先秦時期,可以簡單分為以長江中下游地區為代表的典型稻作單一農作物種植制度和以中原地區為代表的多品種農作物種植制度。其中,中原地區實施多品種農作物種植制度,包括了粟、黍、稻米、大豆等生長條件需求不同的農作物品種。
中原地區先秦時期農作物種植結構方面經歷了數次重大變化:從裴李崗時期到仰韶時代早期,黍一直是最重要的農作物資源,這與當時社會以狩獵采集為主、農業種植為輔的生計模式相契合;廟底溝時期以后,更為高產的粟取代黍成為主體農作物,這一時期人們獲取食物的主要來源從狩獵采集轉變為農耕生產;中原地區在龍山時期,稻米和大豆的重要性有了明顯提升;到二里崗時期,鄭州地區小麥數量增多,可能是人力資源充沛的條件下,為緩解春荒采取的重要舉措所致;東周時期,小麥重要性進一步提升,以及紅小豆普遍出現,可能與“兩年三熟輪作制”的實施有著直接關系。不論是粟對黍的取代,還是稻米、大豆加入,再到小麥重要性提升,以及紅小豆被納入輪作體系,都是該地區人們逐漸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結果。
《爾雅》中記載“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詩經》中也提及土地“薄言采芑,于彼新田,呈此菑畝”,說明商周時期種植制度中存在“菑”“新”“畬”,雖然各家對這幾個詞的解讀說法不一,但當時存在撂荒、休耕制度是肯定的。在《周禮》中出現的“田萊制”和“易田制”,一方面說明休耕制度普遍存在,另一方面表示當時已經不再實行一致休耕,而是根據土地肥沃或貧瘠的程度確定休耕長短。
人們對土地的利用方式,普遍經歷了從長期休耕、短期休耕,再到連年復種、多茬復種的過程。而其中土地種植方式的轉變,也受到諸多因素影響,比如可供選擇的農作物品種,可利用的耕地條件、水源條件,可選用的肥料來源,是否有便利的生產工具,等等。但是向農業集約化轉變的決定性因素,在于人口密度是否已經達到了原有土地利用方式難以滿足的程度。我們同樣可以從植物考古的相關研究中梳理出先秦時期中原地區幾千年來土地利用方式的演變。
裴李崗時期的中原地區,以粗放型的黍為主要作物,農業占比不高,遺址中多見來自森林山麓地區的核果、漿果類植物遺存,幾乎不見農田雜草,應該屬于“森林休耕”的范疇。這一土地利用方式可能一直延續到了廟底溝時期,隨著廟底溝文化快速發展,人口和聚落數量大增,河谷平原地區成為遺址集中分布區,高產的粟代替黍成為主糧,在采集類植物遺存銳減的同時,農田雜草開始大量出現,這一階段土地利用率明顯提高,休耕時長大大縮短,“森林休耕”逐漸轉變為“灌木休耕”。進入龍山晚期,中原地區迎來人口和聚落數量的高峰,這一時期氣候和降水變動劇烈,農田雜草在種類上的增多,反映了大量新拓荒的耕地或土地休耕時長進一步縮短,從龍山晚期到夏商時期,可能已經進入了“草地休耕”階段。到了戰國時期,復種制度已經出現在中原地區,尤其是人口密度最高的河谷區域,一方面鐵器和犁耕的普及極大提高了生產力水平,另一方面豆類作物和小麥的重要性顯著提高,都為這一地區土地復種提供了可能。
從中原地區先秦時期農業種植方式演變的梳理中發現,這一區域經歷了土地集約化程度不斷提升的不同階段,植物考古提供了這一演變過程中的重要指標,包括農業種植結構的演變、豆科作物的種植情況和重要性變化、不同時期農田雜草種類和數量差異等。另外,不同種類的農業生產、加工和收獲工具,以及用于犁田的牲畜、灌溉遺存等其余考古證據,也都是反映農業集約化發展的重要指標。(鐘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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