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新修訂文物保護法第13條,構建了“政府主導、單位補充、社會參與”的三元經費保障體系。三大資金來源各有側重又相互補充,形成了多層次、全覆蓋的資金支撐網絡。政府預算奠定基礎保障,事業性收入激活內生動力,社會基金拓寬資金渠道,三者共同構成文物保護的“資金三角”。
在使用規范層面,以“專款專用、分類適配、全程監管”為核心的制度設計,通過《文物保護法》的原則性規定與《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操作性細則,構建了從預算編制到績效評估的全鏈條管理體系,既確保資金安全合規,又提升使用效益。
文物保護經費三大來源的核心內涵
政府預算撥款是文物保護經費的核心支柱,具有法定強制性與穩定性特征。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確保其發展水平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這一規定確立了政府在文物保護中的主體責任,資金規模隨財政實力增長動態調整,覆蓋文物保護的基礎性、保障性需求,如不可移動文物日常養護、文物保護機構運轉等核心領域。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是經費的重要補充,實行“收支統管、專款專用”管理模式。法律明確要求此類收入需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定向用于文物保護事業,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挪用。實踐中,事業性收入主要包括門票收入、文創產品銷售收益、特展服務費等,其使用需緊密圍繞文物保護目標,可用于陳列展示升級、文物數字化保護、公眾教育活動等具體項目,形成“保護-利用-再保護”的良性循環。
文物保護社會基金是依托社會力量的專業化資金載體,國家通過鼓勵捐贈等方式推動其設立,且明確其“專門用于文物保護”的法定用途。該基金具有靈活性與公益性特點,資金來源涵蓋企業捐贈、個人捐助、社會組織資助等多元渠道,可聚焦特定領域如珍貴文物修復、瀕危文物搶救、考古發掘輔助等。同時法律強化資金安全保障,對侵占、挪用行為設定嚴格追責機制,確保社會捐贈意愿與資金使用效益同步提升。
文物保護經費的使用規范與法律邊界
專款專用原則:三大來源的經費均有明確使用限制,政府預算、事業性收入、社會基金均不得用于非文物保護領域。
分類適配原則:不同來源資金需匹配相應使用場景。政府預算側重基礎保障,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防設施建設;事業性收入可用于公眾服務提升,如博物館展品更新;社會基金可支持特色項目,如小眾文物修復技術研發。
重點傾斜原則:資金使用需聚焦核心需求,《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等傾斜,優先支持革命文物保護、大遺址保護等重點方向,與《文物保護法》保護優先、突出重點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經費使用的法定范圍與禁止性規定
根據《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經費使用范圍已形成標準化體系,主要包括如下核心領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涵蓋保護規劃編制、本體維修、安防消防設施建設等;考古工作,包括調查勘探、發掘現場保護、出土文物臨時處置等;可移動文物保護,重點支持珍貴文物預防性保護與技術修復;陳列展示與數字化保護,提升文物利用傳播效能以及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包括專業機構運營、人員培訓等。
同時,法律明確劃定使用紅線,經費不得用于征地拆遷、基本建設等非保護支出,不得償還債務或用于投資、捐款等市場化行為,更嚴禁列支編制內人員工資性支出等與文物保護無直接關聯的費用。此外,針對特殊場景如文物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法律特別規定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形成專項保障機制。
此外,經費使用實行“全程管控、績效導向”的監管體系。在預算管理環節,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需納入國家文物保護總體規劃或年度計劃,申報單位需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具備實施條件方可立項;在執行環節,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核查資金使用的合規性與效益性;在績效評估環節,將資金執行率、項目質量、完成率等納入考核,結果作為后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孫佳森綜合整理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