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提高本市綠化的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規劃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現有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所涉及的綠化地域,予以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各類綠地,并劃定城市綠線。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劃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第十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