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忻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試行) |
| 2016年09月22日 10時09分 忻州在線·忻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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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三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科學選用適宜當地種植樹木進行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 規劃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 第十九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違反綠化規劃要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任何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綠線的控制線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地上設施的,應經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并按《忻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在同類區域內落實補足綠地措施和經濟補償措施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忻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忻州市規劃勘測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李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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