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印發 |
|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
| 2019年04月17日 10時32分 忻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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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責 第十六條 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面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業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法律法規、政策政令和社會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七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二)制定擬訂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 (三)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四)重大改革事項;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六)重大項目安排; (七)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 (八)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項; (九)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十)重大思想動態的政治引導; (十一)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黨組應當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對前款規定的重大問題進行明確細化、列出具體清單。清單內容根據需要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提高黨的建設質量。具體包括: (一)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切實增強政治能力,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強化理論武裝,組織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覺加強黨性鍛煉; (三)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確保業務工作體現意識形態工作要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四)按照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 (六)加強和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七)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 (八)推進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體現黨中央要求、符合本單位特點、比較完備、務實管用的黨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實。 黨組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支持配合黨的機關工委對本單位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黨的機關工委對其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指導督促。 黨組書記必須認真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黨組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第十九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二十條 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和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的建設等重要事項。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符合,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組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和黨組其他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黨組其他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自覺加強自身建設,堅定政治信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黨的紀律規矩,弘揚黨的優良傳統作風,不斷提高領導本領,敢于擔當負責,自覺接受監督,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二十三條 黨組及其成員必須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黨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第二十四條 下列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黨組的領導或者指導: (一)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分別接受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二)政府工作部門黨組、政府派出機關黨組、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黨組,接受政府黨組的指導督促; (三)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單位黨組,接受部門黨組的指導督促; (四)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接受上級單位黨組的領導。 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宏觀指導,會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履行對中管企業黨建工作的具體指導職能,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履行對中管企業黨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分黨組應當接受上級單位黨組的領導,上級單位設立機關黨組的,還應當接受機關黨組的指導。 第二十六條 黨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有關規定,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和其他有關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法院黨組、檢察院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以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黨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和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其他成員應當對黨組討論和決定的事項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組成員必須堅決服從黨組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 第二十九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黨組的有關精神。 第五章 決策與執行 第三十條 黨組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三十一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 黨組討論和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重要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章黨規和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黨組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 第三十三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等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三十四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督促推動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黨組成員應當在職責范圍內認真抓好黨組決策貫徹落實。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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