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黨組性質黨委,是指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本系統發揮領導作用。
黨組性質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于由選舉產生的地方黨委和基層黨委。
第三十七條 下列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質特殊、系統規模大的國家工作部門;
地方國家機關設立黨組性質黨委,一般應當同中央國家機關對應。
第三十八條 黨組性質黨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黨組性質黨委,根據黨中央授權可以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組性質黨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黨組性質黨委根據需要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后,可以設立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 黨組性質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和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干部隊伍管理、黨的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建立黨組(黨委)書記述責述廉制度。批準設立黨組(黨委)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黨委)書記報告履職情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
建立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黨委)的黨組織負責考核,紀檢監察機關、黨的有關工作機關、黨的機關工委參與。
實行雙重領導且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可以由上級單位黨組(黨委)會同地方黨委組織開展考核。具體考核工作按照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垂直管理單位的黨組性質黨委及其成員,由上級單位黨組性質黨委組織開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征求地方黨委意見。
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巡察范圍和黨員民主評議內容。
第四十一條 黨組(黨委)及其成員、有關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或者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黨委)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黨委)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黨委)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黨委)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黨委)成員在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四十二條 黨組性質黨委、機關黨組、分黨組的設立和運行等,除本條例有專門規定外,適用黨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辦公廳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2015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
(責任編輯:盧相汀)